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 

法規名稱: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(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)公(發)布日期: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

生效狀態: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第 21-3、57、116、185-1~185-4 條,自 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第 七 章 物料搬運與處置

   第 二 節 搬運

第 155 條

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,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,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,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,五百公斤以上物品,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;運輸路線,應妥善規劃,並作標示。

第 155-1 條

雇主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安裝前須核對並確認設計資料及強度計算書。
二、吊掛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設備所能承受之最高負荷,並應設有防止超過    負荷裝置。但設置有困難者,得以標示代替之。
三、不得供人員搭乘、吊升或降落。但臨時或緊急處理作業經採取足以防    止人員墜落,且採專人監督等安全措施者,不在此限。
四、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。
五、錨錠及吊掛用之吊鏈、鋼索、掛鉤、纖維索等吊具有異狀時應即修換 。
六、吊運作業中應嚴禁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及吊鏈、鋼索等內側角。
七、捲揚吊索通路有與人員碰觸之虞之場所,應加防護或有其他安全設施 。
八、操作處應有適當防護設施,以防物體飛落傷害操作人員,採坐姿操作者應設坐位。
九、應設有防止過捲裝置,設置有困難者,得以標示代替之。
十、吊運作業時,應設置信號指揮聯絡人員,並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。
十一、應避免鄰近電力線作業。
十二、電源開關箱之設置,應有防護裝置。

適用鋼瓶安全移動台車

【美國StrongHand強手牌】GCC210 手推安全地提升,移動,放置和儲存氣瓶車鋼瓶安全移動台車

相關鋼瓶安全移動台車

GVC300  EZ-View 氣瓶閥門指示器5 Star 型制使用
GVC330  EZ-View 氣瓶閥門指示器3 Star 型制使用
GVC380  EZ-View 氣瓶閥門指示器8 Star 型制使用
 
GCL230   手提安全地提升,移動,氣瓶架
GCL820  手提安全地提升,移動,氣瓶架 2.0
GCC210  手推安全地提升,移動,放置和儲存氣瓶車
GCH160 氣瓶儲物掛鉤 通用型氣瓶配件安全掛架,6 個多用途掛鉤,4 點鎖定
GCB500  氣體鋼瓶 附扣圓柱帶安全架
GCR240 可使用 1/2支氣體鋼瓶卡車配備氣瓶運輸架 
GCS300-K1  附電焊/氣焊 工具托盤的氣瓶搬運車,承重150KG手推安全地提升,移動,放置
GCS300 無工具托盤的氣瓶搬運車
GCS300-K 工具托盤
GCR500  氣體鋼瓶卡車氣體鋼瓶裝載車   (搭配GCR240使用)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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